(2013)庐民一初字第0308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安徽分公司与李团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安徽分公司,李团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庐民一初字第03088-1号原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负责人:郝玉柱,总经理。被告:李团辉,男,198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3)庐民一初字第0308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2013年12月12日,原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安徽分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李团辉的银行存款30000元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彭 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潘亚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