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酒保字第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与中能桑普阿克塞县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中能桑普阿克塞县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酒保字第03号申请人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芮福彬。被申请人中能桑普阿克塞县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绪红。申请人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能桑普阿克塞县科技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申请人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中能桑普阿克塞县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万元或相应资产予以查封,并以其所有的位于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新官东路53号厂房的房屋所有权及同宗土地使用权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中能桑普阿克塞县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万元或查封其价值800万元资产。二、将申请人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位于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新官东路53号厂房的房屋所有权及同宗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抵押、抵顶、转让、变卖等,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董 海审判员 曹 平审判员 丁丽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毛伟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