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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28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张俊业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俊业,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张辉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28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俊业。委托代理人张金寿,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如,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X,该公司职员。原审被告张辉华,男。委托代理人张金寿,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人郭振雄,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张俊业为与被上诉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辉华、原审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5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俊业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俊业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俊业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35元,减半收取367.5元,由上诉人张俊业负担,余款367.5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雅 媛审 判 员 刘付伟贤代理审判员 陈 云 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炉 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