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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仓执行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潘秀莺与林金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秀莺,林金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仓执行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潘秀莺,女,196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执行人林金芝,女,196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潘秀莺诉被执行人林金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于2012年6月4日审结,该案的(2012)仓民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潘秀莺于2012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金芝偿还代垫的案件受理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外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及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在被执行人无能力履行的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仓民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朝晖执行员  李 毅执行员  施潇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江秀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