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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初字第68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庞付铭、关遂平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湖办事处梁湖社区居民委员会、马天兴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付铭,关遂平,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湖办事处梁湖社区居民委员会,马天兴,马福刚,李章锁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6884号原告庞付铭。原告关遂平。被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湖办事处梁湖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马天兴。委托代理人马福刚。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马福刚。被告李章锁。委托代理人李文举,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庞付铭、关遂平与被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湖办事处梁湖社区居民委员会、马天兴、马福刚、李章锁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庞付铭、关遂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一千三百元,减半收取计六百五十元,由原告庞付铭、关遂平负担。审判员  吴瑞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艳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