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巢执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郑宏桥与李自照等合伙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宏桥,李自照、李自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巢执字第00046号申请执行人:郑宏桥被执行人:李自照、李自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巢民二初字第006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所有的价值贰拾柒万肆仟陆佰伍拾伍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 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东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