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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泉执行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金冠(中国)食品有限公司、晋江市恒祥食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冠(中国)食品有限公司,晋江市恒祥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泉执行字第726号申请执行人金冠(中国)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新塘街道湖格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吴文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晋江市恒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罗山街道办事处社店工业南区96号。法定代表人:陈有谅,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泉民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11日向被执行人晋江市恒祥食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0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晋江市恒祥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晋江市恒祥食品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强制被执行人晋江市恒祥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申请执行人金冠(中国)食品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130216951.X)的“黑糖话梅”糖果,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三、因履行上述第二项义务而产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继红审 判 员  李志军代理审判员  林尔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曾晓莹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