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阳商初字第02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戴丰与无锡市晟斐机械制造海安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丰,无锡市晟斐机械制造海安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阳商初字第0254号原告戴丰,男。委托代理人吕伟(受戴丰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晟斐机械制造海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秋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涂汉民(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戴丰诉被告无锡市晟斐机械制造海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戴丰以晟斐公司已支付所欠款项为由,于2013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晟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戴丰申请撤回对晟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戴丰撤回对晟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5元,保全费1145元,合计2500元,由戴丰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季敏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宋 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