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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33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汪某甲与汪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甲,汪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3334号原告汪某甲,男,汉族,2002年10月30日出生。法定代理人任某乙,女,系原告母亲。被告汪某乙,男,汉族,1967年8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甲与被告汪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甲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汪某甲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汪某甲负担。审判员  胡小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