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茅民初字第14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张金梅诉杜庆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梅,杜庆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茅民初字第1482号原告张金梅,女,197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杜庆余,男,196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梅诉被告杜庆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会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