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慈法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代名清、黄凡与郝从君何文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名清,黄凡,郝从君,何文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慈法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代名清,男,1950年10月1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黄凡,女,1954年5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郝从君(又名郝丛军),男,1961年4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何文凤,女,1979年10月28日出生。慈利县人民法院(2014)慈民一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郝从君、何文凤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何文凤在慈利县建设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何文凤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支行存款20000元至慈利县人民法院,账户名称:慈利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用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黎洪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龙红燕援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