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宽民初字第15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陈万红与曹永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万红,曹永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1549号原告陈万红。委托代理人由龙运,吉林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永志。原告陈万红诉被告曹永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万红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万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万红承担。审 判 长  张 岩审 判 员  那立新人民陪审员  刘先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