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宽民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4-09
案件名称
原告李玉民与被告凌桂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民,凌桂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宽民初字第274号原告李玉民,男,住宽城县。被告凌桂泉,男,住宽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民与被告凌桂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玉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玉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玉民负担。审判员 李振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尉贺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