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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象执民字第44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宁波嘉恒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宁波韵美服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嘉恒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韵美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象执民字第4494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嘉恒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法定代表人:陈洪杰,该××经理。被执行人:宁波韵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法定代表人:何海通,该××经理。宁波嘉恒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宁波韵美服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作出(2013)甬象商初字第8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宁波韵美服饰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宁波嘉恒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宁波韵美服饰有限公司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嘉恒进出口有限公司表示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甬象执民字第449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代理审判员 黄 欢代理审判员 郑淑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世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