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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三初字第017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段卫锋与西安华仁医院侵权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卫锋,西安华仁医院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三初字第01705号原告:段卫锋,男,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云军,陕西惠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华仁医院,住所地:西安市文艺北路189号。法定代表人:樊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新旺,该院院长,住该单位。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卫锋与被告西安华仁医院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段卫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3189元,减半收取1594.5元,由原告段卫锋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张晓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彭 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