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三初字第017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段卫锋与西安华仁医院侵权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卫锋,西安华仁医院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三初字第01705号原告:段卫锋,男,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云军,陕西惠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华仁医院,住所地:西安市文艺北路189号。法定代表人:樊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新旺,该院院长,住该单位。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卫锋与被告西安华仁医院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段卫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3189元,减半收取1594.5元,由原告段卫锋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张晓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彭 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