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初字第016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成伟诉被告长葛市睿胜家居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伟,长葛市睿胜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01697号原告李成伟,男,1971年11月2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晓磊,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葛市睿胜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钟繇大道南段西侧。法定代表人朱晓宝。委托代理人孔志辉,河南华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成伟诉被告长葛市睿胜家居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成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0元,减半收取3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武燕子审 判 员 任伟娜人民陪审员 陈 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燕 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