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5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傅某与沈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某,沈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527号原告傅某。委托代理人陈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某。原告傅某与被告沈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傅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被告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6月16日,原告傅某与沈瑞某按房改政策从单位购得一套房屋并领取了房产证,两人各占房屋产权的50%。2013年10月11日,沈瑞某不幸去世,原告请求将沈瑞某享有的50%产权确权为原告所有。原告与沈瑞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沈某。沈瑞某的父亲沈增某于1984年去世,沈瑞某的母亲赵某于1991年去世。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将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新安办38区统建楼四栋503房的全部产权,确认为原告所有。被告沈某书面答辩称,被告愿意将父亲沈瑞某名下50%的房产权利转让给母亲傅某。被告的祖父沈增某于1984年去世,祖母赵某于1991年去世,大伯沈某明于2001年去世,只剩下大姑沈向某(61岁)、小姑沈卫某(48岁),没有其他人了。经审理查明,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新安办38区统建楼四栋503号房产的所有权人是傅某和沈瑞某,每人各50%的产权,房产性质为市场商品房。沈瑞某于2013年10月11日死亡。另查明,沈瑞某生前与傅某是夫妻关系,沈某是沈瑞某、傅某的儿子。沈增某是沈瑞某的父亲,赵某是沈瑞某的母亲。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某前往广东省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区分局、深圳市公安局园岭派出所调取沈增某、赵某的身份信息。广东省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区分局出具的人口信息资料显示:“沈增某的相关户籍资料,由于其因死亡被注销的时间比较长久,未能保存”,深圳市公安局园岭派出所出具的人口信息资料显示:“赵某的身份信息因死亡注销”。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死亡医学证明书、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房地产证、人口信息资料在卷证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沈瑞某死亡后,其享有的深圳市宝安区新安办38区统建楼四栋503号房产50%的产权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原告提交的证据可证实傅某、沈某是被继承人沈瑞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人可以协商确定遗产分割的份额,沈某同意将涉案房产50%的产权由原告傅某继承所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故对原告诉请将登记在沈瑞某名下的上述房产50%的产权由原告傅某继承所有,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继承人沈瑞某名下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新安办38区统建楼四栋503号房产50%的产权由原告傅某法定继承所有,原告傅某自行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0元,由原告傅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 玮 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少君(兼)书记员 任 瑛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五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