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二初字第014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碑民二初字第01467号原告:张某甲,西安曲江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张某乙,西安大唐芙蓉园景区管理分公司员工。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袁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和被告张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甲诉称:其与被告自由恋爱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初感情尚可,但双方在生活习惯、性格等方面存在差异。婚后双方经济独立,使其没有家庭归属感。因孩子看护问题发生婆媳矛盾时,被告对其不够理解,缺乏家庭责任感。2012年11月28日,其与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从家中搬出,双方分居至今。2012年12月27日,其曾起诉要求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张晋程由其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婚内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被告张某乙辩称:婚姻简况属实。其与原告自由恋爱结婚,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由于原告工作较忙,在照顾家庭与孩子方面与其母亲产生矛盾,加之双方缺乏沟通,使夫妻感情受到影响。2012年11月28日原告从家中搬出,双方分居至今。其对原告仍有感情,也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其愿积极改善夫妻关系。现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仍有和好可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11年4月18日生一子张晋程。婚后双方因性格、家庭琐事等发生矛盾,加之缺乏必要的沟通,影响了双方的夫妻感情。2012年12月原告诉至本院,(2013)碑民三初字第0043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张某甲要求与被告张某乙离婚之诉讼请求。双方自2012年11月28日分居至今。审理中,被告当庭表示愿积极改善夫妻关系以促与原告和好。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2013)碑民三初字第00435号民事判决书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自由恋爱结婚,证明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受到一定的影响。审理中,被告有和好意愿,应认定双方感情并未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应互谅互让,互相关爱,加强沟通,妥善处理夫妻关系及家庭矛盾,共同协商抚养教育好孩子,使其幸福快乐,健康成长。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的诉讼请求。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甲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袁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余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