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汉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5-1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侯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宣汉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宣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定荣,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侯德,男,生于1970年7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宣汉民初字第244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侯德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宣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4899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诉前保全费520元,执行费900.00元,共计51460元及借款利息。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3年8月7日已对被执行人侯德在宣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土主信用社存款予以了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侯德在宣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土主信用社的存款60300元的冻结。二、对被执行人侯德在宣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土主信用社的存款60300元予以划拨,划拨至申请执行人宣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体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廖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