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执字第0165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王敏与文喜崇、李桃花、文钊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敏,文喜崇,李桃花,文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1656-1号申请执行人王敏,女,1985年4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文喜崇,男,1959年11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桃花,女,1963年11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文钊,男,1986年11月23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敏与被执行人文喜崇、李桃花、文钊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一重字第000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回案件款58158元,已向申请执行人发还。剩余部分,因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未执字第016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张春宁执行员 龚四华��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苏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