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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启民初字第27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顾忠礼与黄小冲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忠礼,黄小冲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启民初字第2766号原告顾忠礼。委托代理人王运璋,启东市和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小冲。原告顾忠礼与被告黄小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单纬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运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小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忠礼诉称,原告于2012年8月开始在被告承建的工地做泥工工作,工地完工后,被告谎称自己暂时没钱,工资款暂时欠一欠,待南郊村工地验收后再给付,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明确原告工资款263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工资,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给付。故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资款263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黄小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被告黄小冲因工地上缺少打工人员,请原告请几个人到被告工地做泥瓦工,原告按被告要求请了几个人一起在被告所承包的南郊村、汇东小区、彩臣三村等工地打工,工资由原告一并领取。工地完工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工资款,但被告称工程款未到位,一直未给付。2013年9月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顾忠礼农民工工资,南郊村卫(汇)东小区菜云(彩臣)三村人工工资贰万陆仟叁百元正(整),等(待)南郊村验收好那(拿)到钱,给顾忠礼吉青(结清)”。上述事实,有到庭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欠条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应按约支付劳动报酬。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动报酬26300元,由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原告的诉请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小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应诉,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置,不碍本院在查明案件事实上依法作出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小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顾忠礼人民币26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58元,依法减半收据22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黄小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58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帐号:471558227682)。审判员  单纬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龚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