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孝感中民三终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4-12
案件名称
胡海云与孝感华工高理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海云,孝感华工高理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孝感中民三终字第001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海云。委托代理人聂志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孝感华工高理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新强。委托代理人郑丽华。上诉人胡海云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3)鄂孝南民初字第012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海云以部分诉讼请求需要先行请求劳动仲裁为由,于2013年12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胡海云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海云撤回上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胡海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建成审 判 员 胡维文代理审判员 彭 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祝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