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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民一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秦伟诉山西常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伟,山西常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城民一初字第379号原告秦伟,男,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山西常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城区解放西街。法定代表人XX,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秦伟诉被告山西常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伟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合法行使其诉权,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4元,减半收取287元,由原告秦伟承担。审判员  靳成合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侯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