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5-18
案件名称
张某甲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肥刑初字第82号公诉机关肥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群众,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8月31日到肥乡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肥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肥乡县肥乡镇高庄村。肥乡县人民检察院以肥检刑诉(201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肥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素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肥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张某丙、张某乙、王某甲(后三人已判)等聚集在肥乡县长安路东段的长安桥处,以肥乡县李庄村的李某甲、贺某乙、贺某丙等人给张某乙找事为由,骑摩托车追上步行至李庄村后桃园附近的李某甲、贺某乙、贺某丙等人,对其拳打脚踢,并用砖将贺某乙、贺某丙致伤。经法医鉴定,贺某乙伤情为重伤;贺某丙伤情为轻微伤。对指控的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现场平面图、现场勘查笔录、肥乡县公安局法医学损伤检验鉴定书、同案犯张某丙犯故意伤害罪的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被害人贺某乙、贺某丙陈述、证人李某甲、甄某、贾某、贺某甲、李某乙、何某、杨某、白某、郝某证言、同案犯张某丙、王某乙、郭某、张某乙、王某甲供述、被告人张某甲供述等证据,鉴于被告人张某甲主动投案,认罪态度较好,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建议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犯罪性质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张某丙、张某乙、王某甲(后三人已判)等聚集在肥乡县长安路东段的长安桥处,以肥乡县李庄村的李某甲、贺某乙、贺某丙等人给张某乙找事为由,骑摩托车追上步行至李庄村后桃园附近的李某甲、贺某乙、贺某丙等人,对其拳打脚踢,并用砖将贺某乙、贺某丙致伤。经法医鉴定,贺某乙伤情为重伤;贺某丙伤情为轻微伤。在侦查阶段,被告人张某甲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认定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所举证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2、法医学损伤检验鉴定书,贺某乙的伤情为重伤,贺某丙伤情为轻微伤。3、同案犯张某丙犯故意伤害罪的刑事判决书。4、被害人贺某乙陈述,我与李某甲、贾某、甄某等一起在李庄村后长安路上玩,从西边过来两辆摩托车六个人,他们下来就打我们,当时我头一黑什么也不知道了。他们上来第一个打的李某甲,然后我们就开始互打。5、被害人贺某丙陈述,他们掂砖到我们跟前就打,有一个人用砖砍到贺某乙头上,我被一个人一脚蹬倒,用脚跺到我左手指上。6、证人郝某证言,张某甲主动赔偿我们的经济损失,我家不再追究张某甲的任何责任,建议从轻处罚。7、证人李某甲、甄某、贾某、贺某甲证言均证实从西边过来两辆摩托车六个人打我们,李某甲还证实有个男的从路边拾起砖头朝贺某乙头上砍。8、证人李某乙证言,从西边过来两辆摩托车下来六个人,他们用砖、拳头打我们,对方有个人朝我头上打了一下。9、证人何某证言,张某乙打电话说有人打他让张某丙到长安桥,张某丙说打李某甲一伙人。10、证人白某证言,张某乙打电话叫人,后过来两辆摩托车,张某乙和他们向东去了。11、同案犯郭某供述,我见前边有六七个人向东步行走,后张某丙、张某乙、张某甲、王某甲四个人去前边跟那六七人打。12、被告人张某甲供述,我和张某丙、张某乙、王某甲、郭某六个人骑摩托车向东追那几个男子,追上后我们就互相推搡起来,我用拳头打了对方一个男子几下,后我王某甲用砖头往那男孩的身上扔了一下,是否扔住我不清楚。上述证据互相印证,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张某甲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人对被害人贺某乙、贺某丙实施殴打,并造成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张某甲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肖艳芳审 判 员 周振清人民陪审员 李丙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