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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涞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涞民初字第61号原告杜某某,女,汉族,1979年9月24日出生,现住河北省涞水县,农民。被告晋某某,男,汉族,1978年9月12日出生,现住河北省涞水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