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涞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涞民初字第61号原告杜某某,女,汉族,1979年9月24日出生,现住河北省涞水县,农民。被告晋某某,男,汉族,1978年9月12日出生,现住河北省涞水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