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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初字第0008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西安天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沈沉与陕西武功天英彩印厂、陕西嘉诚空调净化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天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沈沉,陕西武功天英彩印厂,陕西嘉诚空调净化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000826号原告:西安天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和平,该公司经理。原告:沈沉,男,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东关正街。委托代理人刘建设,武功县148法律服务所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武功天英彩印厂。法定代表人:马西院,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吴哲,男,汉族,住武功县苏坊镇瓦子腰村。第三人:陕西嘉诚空调净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巩增国,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天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沈沉诉被告陕西武功天英彩印厂、第三人陕西嘉诚空调净化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天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沈沉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并无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故应准许原告的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天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沈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西安天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沈沉承担。审 判 长  高继升代理审判员  李周元代理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晁 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