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民初字第0008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西安天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沈沉与陕西武功天英彩印厂、陕西嘉诚空调净化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天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沈沉,陕西武功天英彩印厂,陕西嘉诚空调净化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000826号原告:西安天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和平,该公司经理。原告:沈沉,男,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东关正街。委托代理人刘建设,武功县148法律服务所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武功天英彩印厂。法定代表人:马西院,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吴哲,男,汉族,住武功县苏坊镇瓦子腰村。第三人:陕西嘉诚空调净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巩增国,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天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沈沉诉被告陕西武功天英彩印厂、第三人陕西嘉诚空调净化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天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沈沉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并无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故应准许原告的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天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沈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西安天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沈沉承担。审 判 长 高继升代理审判员 李周元代理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晁 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