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富商初字第14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5-01
案件名称
浙江飞虹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与周江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飞虹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周江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富商初字第1465号原告:浙江飞虹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水木。委托代理人:骆明锋。被告:周江渭。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飞虹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江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飞虹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飞虹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浙江飞虹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亚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迎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