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8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广州市天河顺通车队与石爱琴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830号原告广州市天河顺通车队,地址在广州市天河区车陂西路198号自编1号之12房。负责人龚尤珍,该车队经理。被告石爱琴,1981年3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在河南省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天河顺通车队诉被告石爱琴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天河顺通车队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广州市天河顺通车队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天河顺通车队负担。审判员 何晖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家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