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中法民四终字第1559、15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梁x传与佛山市顺德区xx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传,佛山市顺德区**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中法民四终字第1559、15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梁*传,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区**镇**村**屯**号,公民身份号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黎*江。委托代理人陈莉君,广东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梁*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两案,上诉人梁*传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3)佛顺法滘民初字第635、6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2013年2月11日至7月2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9889元;二、驳回原告梁*传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实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13)佛顺法滘民初字第635号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本院准予免交。(2013)佛顺法滘民初字第691号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梁*传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的的主要内容和上诉请求是:梁*传于2011年1月11日入职**公司,从2013年1月11日起至2013年7月2日止,**公司共计拖��梁*传绩效奖金、加班工资、工资及房租补助、伙食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共计296989.34元。梁*传对一审判决的结果不服,上诉请求**公司向其支付上述赔偿。针对梁*传的上诉,**公司答辩的主要内容是:1.**公司与梁*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过错在于梁*传一方,公司只是一时疏忽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2.梁*传在职期间,公司不存在拖欠其加班工资或者不支付工资的行为;3.梁*传本次诉讼属于恶意诉讼。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梁*传的全部上诉请求。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材料。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和已查明的事实,本院对本案的争议焦点作如下分析认定。关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双方确认梁*传于2013年1月11日入职**公司,2013年7月3日离职,**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辩称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过错在于梁*传,却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公司应向梁*传支付从2013年2月11日起至2013年7月2日止的二倍工资差额。双方对原审法院认定梁*传于2013年2月11日至2013年7月2日收取的工资数额为9889元无异议,原审法院确定**公司需向梁*传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为9889元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梁*传请求二倍工资差额为85886.18元,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加班费的问题。梁*传与**公司均确认梁*传在职期间以计件方式计算工资报酬,双方对加班工资没有约定。梁*传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加班事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梁*传应承担��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请求**公司向其支付在职期间的加班费,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梁*传请求的绩效奖金、房租、伙食费及其他工资差额的问题。诉讼中,梁*传确认其与**公司之间就绩效奖金、房租、伙食费等未有约定,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司存在应向其支付上述费用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梁*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梁*传请求外出卸车、多开一台机、清洁机每月撬直发热盘引出棒的工资、绩效奖金、房租、伙食费等,缺乏事实依据,本院对其上述请求均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刘???红代理审判员 ?黄健晖?代理审判员?谢达辉????二○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林敏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