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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衡桃民二初撤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0-13

案件名称

赵奕诉衡水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民二初字第195号(2013)衡桃民二初撤字第195号原告:赵某,女,196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被告:衡水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衡水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淑清审 判 员  崔长根人民陪审员  冀国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田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