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君民初字第002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韩福全与张晓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福全,张晓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君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君民初字第00267号原告韩福全,男,汉族,生于1965年9月4日.委托代理人张秋云,女,汉族,生于1965年8月11日。委托代理人张琳,宜君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张晓勇,男,汉族,生于1978年7月7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君支公司。地址:宜君县宜阳南街。负责人杨虎文,经理。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韩福全与被告张晓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申请本院对其伤残进行司法鉴定,在鉴定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8日以伤口感染,现在铜川矿务局中心医院接受治疗,后面还需手术,不可确定治疗时间,不能确定最终的医疗费数额,待治疗终结后再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因交通事故致伤,未治疗终结,其申请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该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韩福全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免予缴纳。审判员 王建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