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筠连非执审他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四川省某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彭某某,四川省某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筠连非执审他字第5号申请人彭某某,男,汉族,农民。被申请人四川省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某某,总经理。申请人彭某某与被申请人四川省某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一案,筠连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9月25日作出筠劳人仲案(2013)25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由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给付申请人彭某某119726.80元。逾期后,被申请人四川省某某公司。公司未履行该裁决,申请人彭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筠连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9月25日作出的筠劳人仲案(2013)255号仲裁裁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必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