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瑶执字第002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湖南晶鑫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安徽锦邦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晶鑫进出口有限公司,安徽锦邦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瑶执字第00216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晶鑫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法定代表人谭俊,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锦邦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方立贵,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3)瑶民二初字第008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锦邦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明执行员 黄 胜执行员 万斌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小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