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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梁民初字第23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原告田珊珊诉被告李汉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珊珊,李汉升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商梁民初字第2335号原告田珊珊,女,1987年5月2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新,睢阳区东方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汉升,男,1988年3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珊珊诉被告李汉升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珊珊以被告李汉升主动向原告田珊珊承认错误并写下保证为由,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汉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珊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珊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珊珊承担。审 判 长  付 磊审 判 员  胡国营人民陪审员  许秀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超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