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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民初字第26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涂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民初字第2675号原告涂某某,男,197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委托代理人涂宗全,福建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某,女,198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林岫峰、吴富彬(实习),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涂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涂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涂宗全,被告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林岫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涂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底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03年11月21日办理结婚登记。2004年9月19日,被告生育婚生子涂晟嘉。婚后初始几年,双方恩爱相处。自2011年起,被告在海沧未来海岸社区开了一家美发店,逐渐背叛原告,与其他男人发展婚外情。2011年底开始,被告经常深夜回家,2013年春节开始,被告直接搬出在外与其他男人姘居。2013年5月,被告的姘夫多次电话威胁原告,2013年7月,被告又两次至原告住所堵塞门锁,这些原告都有报警。原告多次与被告连续,但均遭到拒绝和辱骂。现原、被告双方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婚生子涂晟嘉由原告抚养。故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涂晟嘉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每月1000元(人民币,下同)支付抚养费至涂晟嘉18周岁;3、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周某某辩称,一、原、被告感情良好,不具有离婚的法律依据。虽然双方生活上有矛盾,但不至于离婚。二、婚生子涂晟嘉一直跟随被告生活,即使判决离婚,也不应判给原告抚养。三、被告当庭将其诉求的过错损害赔偿金变更为精神损害赔偿金,已经超过举证期。四、原告起诉状中事实和理由的部分陈述与事实不符。实际上,被告是在2013年5月份被原告打出去的,此后被告多次要回去住,但原告对被告进行人身攻击并自行换锁。虽然如此,被告本着家庭和睦和照顾孩子的目的,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2002年底经人介绍认识,2003年11月21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2004年9月19日,被告生育婚生子涂晟嘉。婚后开始几年,双方感情良好,家庭和睦。2010年,一家三口搬到海沧区海青花园居住。2011年10月,为方便照顾涂晟嘉上学,被告在海沧区未来海岸社区租了一间房屋经营美发店。因原告常认为被告与其他男人存在不正当关系及其他家庭琐事,双方遂产生矛盾。2013年年初,双方矛盾加剧,被告搬离家到外租房居住,双方分居至今。2013年8月,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等。另查明,一、婚生子现跟随被告生活;二、原告现在翔鹭公司上班,被告现经营美发店,双方月收入均在5000元以上。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经充分交往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第二年被告生育婚生子涂晟嘉,婚后初始几年家庭和睦。2011年被告开始经营美发店之后双方虽有矛盾,但双方已经历近十余年婚姻,且有较深厚的感情基础,原告主张双方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依据尚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原、被告未能及时进行沟通、交流,致使夫妻感情受到影响,双方应以互相尊重、互相珍惜的态度积极寻求促使家庭关系融洽和睦的有效途径,只要双方能珍惜夫妻感情,互相谅解、沟通,解决夫妻矛盾,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涂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涂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亚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馨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