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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坛民初字第22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秦来扣与孙芳芳、秦福琴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来扣,孙芳芳,秦福琴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坛民初字第2221号原告秦来扣,男,1966年11月2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金荣,金坛市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芳芳,男,1964年11月22日生,汉族。被告秦福琴,女,1966年11月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英芳,江苏致邦(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来扣诉被告孙芳芳、秦福琴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来扣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来扣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来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秦来扣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妍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金丽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