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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武县支行与张玉华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武县支行,张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保字第21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武县支行,住所地平武县龙安镇。负责人杨豪,该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唐江平,男,该行职工(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张玉华,女,生于1970年9月8日,汉族,住平武县龙安镇。本院于2013年11月27日作出(2013)平民保字第73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本案审理终结,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武县支行与范知恩、范芝训、刘小巧、王天恩、蒋晓晶、被申请人张玉华达成调解协议,本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4)平民初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玉华的银行存款45000元的冻结,并将已冻结款项全额用于履行调解协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剑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唐占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