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47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张天科犯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天科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4701号罪犯张天科,男,1952年5月19日出生于重庆市梁平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2日作出(2011)梁法刑初字第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天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3年12月10日以罪犯张天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张天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共获监狱记功二次,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天科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0年10月27日起至2013年12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心平审 判 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南洪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