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金义佛堂民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周某与义乌市某某有限公司、张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义乌市某某有限公司,张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佛堂民初字第280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王启祝。被告义乌市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兰英。委托代理人俞兵贵。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王慧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义乌市某某有限公司、张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申请撤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王益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丁建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