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佛堂民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周某与义乌市某某有限公司、张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义乌市某某有限公司,张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佛堂民初字第280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王启祝。被告义乌市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兰英。委托代理人俞兵贵。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王慧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义乌市某某有限公司、张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申请撤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王益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丁建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