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魏民初字第023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魏某与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魏民初字第02322号原告魏某,农民。被告申某,农民。本院在受理原告魏某诉被告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已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申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魏某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建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崔振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