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魏民初字第023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魏某与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魏民初字第02322号原告魏某,农民。被告申某,农民。本院在受理原告魏某诉被告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已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申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魏某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建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崔振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