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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民初字第47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温宁与康丽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宁,康丽鹏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民初字第474-1号原告:温宁,男,1996年6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杨金会,宁夏韩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康丽鹏,男,1984年4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晖,宁夏古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宁与被告康丽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3元,由原告温宁负担。审 判 长  龚廷明人民陪审员  严成霞人民陪审员  代圣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