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邳官民初字第06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宋坚强与杨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坚强,杨兆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邳官民初字第0603号原告宋坚强,农民。委托代理人戴广贺。被告杨兆华,农民。原告宋坚强诉被告杨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宋坚强的委托代理人戴广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兆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坚强诉称,2012年1月3日,被告杨兆华向原告借款3万元。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未偿还,为此特具状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清偿借款3万元。被告杨兆华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3日,被告杨兆华向原告借款3万元,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利率。自2012年下半年,被告开始索要借款,但被告均未偿还,后被告下落不明,原告无法实现债权,引起本案诉争。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据、邳州市官湖镇华南村民委员会证明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本案的借款合同未约定借款期限,被告应当在原告催要后偿还借款,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3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兆华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本次诉讼的权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与裁判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兆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宋坚强借款3万元。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杨兆华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许莺歌代理审判员 张明星人民陪审员 刘振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