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沈河民四初字第14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余云芬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云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沈河民四初字第1494号原告:余云芬,女,198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身份证号:5123241982********)委托代理人:王欢,辽宁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433951-7)负责人:朱国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洪博,辽宁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云芬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云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20元,减半收取1760元,由原告余云芬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萌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边建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