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民初字第22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刘进坡与河北天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许玉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进坡,河北天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许玉龙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2299号原告刘进坡,住定州市。被告河北天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冬雪,该公司经理。被告许玉龙,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进坡与被告河北天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许玉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进坡于2013年12月16日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进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进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 朝审判员 陈 晨审判员 党红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俊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