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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民初字第22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刘进坡与河北天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许玉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进坡,河北天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许玉龙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2299号原告刘进坡,住定州市。被告河北天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冬雪,该公司经理。被告许玉龙,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进坡与被告河北天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许玉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进坡于2013年12月16日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进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进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 朝审判员 陈 晨审判员 党红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俊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