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卫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徐冬蕊与茹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冬蕊,茹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卫民初字第12号原告徐冬蕊,女,汉族,1980年7月生,住卫辉市城郊乡辛庄村。被告茹XX,男,汉族,1979年8月生,住卫辉市汲水镇薛屯村纸厂家属院。原告徐冬蕊诉被告茹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代理人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2月,原、被告双方经被告父亲介绍相识,同年5月8日登记结婚,因双方均系再婚,婚前了解不够,仓促办理了登记手续。婚后发现被告心理不是十分正常,特别是家庭暴力,更使原告难以忍受。2012年10月份的一个下午,被告当着多人的面,辱骂并殴打原告,并经卫辉市城郊乡派出所调查处理。回到家更是经常受到殴打,并将原告锁在屋中不让出门,为此,原告两次离家分居,对于家庭暴力,被告写了保证,如再打就离婚,原告认为,双方婚前无感情基础,婚后没有建立应有的感情,特别是家庭暴力,据此,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被告茹XX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未答辩。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婚姻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2、卫辉市汲水镇薛屯村委会证明1份,证明被告下落不明;3、经原告申请,本院调取卫辉市城郊乡派出所材料8页,证明被告殴打原告的事实;4、被告写的保证1份。经庭审,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2010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5月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在婚后的生活中,被告曾殴打原告,系家庭暴力。本案审理中,本院对被告之母进行了调查,被告之母称:茹XX去年10月份因和原告吵架离家出走了,之后一直未和家里联系。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结婚登记,婚后双方常因家务琐事发生纠纷,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且被告因和原告吵架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由此可见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依法准予离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徐冬蕊和被告茹XX离婚。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成勇审判员 闫文静审判员 贺金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颖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