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宣执字第0203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张小辉与被执行人王美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宣执字第02035-1号申请执行人:张小辉,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宣城市。被执行人:王美芬,女,苗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宣民一初字第022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于2013年11月22日前给付案件款21236.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200元、执行费222元,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小辉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美芬与施正风系夫妻关系,此笔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应共同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美芬及其丈夫施正风银行存款人民币21658.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向群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