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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刑初字第13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刘甲犯盗窃罪,被告人刘某某、祁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甲,刘某某,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城刑初字第1333号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甲,男,因本案于2013年9月8日被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同年11月15日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刘某某,男,因本案于2013年9月10日被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同年11月15日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祁某某,男,因本案于2013年9月8日被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同年11月15日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刑诉(2013)1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甲犯盗窃罪,被告人刘某某、祁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燕昕、被告人刘甲、刘某某、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2012年10月下旬某日,被告人刘甲在兰州伙伴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北面滩新村库房上班时,盗窃公司欲折价出售的华为荣耀T8950型手机1部,价值1738元。作案后,被告人刘甲将该手机以个人购买的名义送给其父亲刘乙使用。破案后,从刘乙处追回赃物,已发还被害人。二、2013年1月下旬某日,被告人刘甲在兰州伙伴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派其随车发货时,盗窃公司托运的三星I9220型手机1部,价值3148元。作案后,被告人刘甲将该手机以个人购买的名义送给其母亲唐某某使用。破案后,从唐某某处追回赃物,已发还被害人。三、2013年2月23日,被告人刘甲在兰州伙伴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拣中心库房上班时,盗窃公司托运的索尼L36h型手机1部,价值4999元。作案后,被告人刘甲将该手机藏匿于公司员工宿舍内,后被同宿舍的被告人祁某某发现,被告人祁某某明知该手机为公司被盗的托运物品而向被告人刘甲强行索要,供自己使用。破案后,从被告人祁某某处追回赃物,已发还被害人。四、2013年3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刘甲在兰州伙伴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拣中心库房上班时,盗窃公司托运的三星I9300手机1部,价值3598元。破案后,从被告人刘甲处追回赃物,已发还被害人。五、2013年5月17日,被告人刘甲在兰州伙伴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拣中心库房上班时,盗窃公司托运的苹果4S型手机1部,价值4079元。作案后,被告人刘某将赃物藏匿于公司员工宿舍内,后被告人刘某某查问时,明知该手机为公司被盗的托运物品以能帮刘某处理为名向被告人刘甲索要后供自己使用。破案后,从被告人刘某某处追回赃物,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赃物照片,何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赵某某、李某某、高某、唐某某、刘乙、张某某、孙某、陈某的证言,网页截图,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赔偿明细表,工资表及银行转账截图,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明,丢失货物清单,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甲无视刑律,多次盗窃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某某、祁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三被告人均能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被告人刘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被告人祁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徐剑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宁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