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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辰民一初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7-19

案件名称

(2013)辰民一初字第547号肖某某诉谭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辰民一初字第547号原告肖某某,女,1976年5月27日生,汉族,辰溪县人,教师,住辰溪县修溪乡。被告谭某某,男,1976年3月12日生,汉族,辰溪县人,教师,住辰溪县辰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3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就本案向本院起诉后,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兰梅花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蒋雪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