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洛民二终字第25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孟凡云与上诉人史方方、史通运、蔡启萍及、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史家沟村村民委员会、史铁创返还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凡云,史方方,史通运,蔡启萍,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史家沟村村民委员会,史铁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洛民二终字第25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凡云,男,195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洛阳市第一人民医院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赵五星,河南三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史方方,女,198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增军,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孟娟,洛阳市洛龙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史通运,男,195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启萍,女,1963年3月2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史家沟村村民委员会。代表人:史向阳,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常银花,该村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史��创,男,195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孟凡云因与上诉人史方方、被上诉人史通运、蔡启萍及、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史家沟村村民委员会、史铁创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3)老民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孟凡云及其委托代理人赵五星,上诉人史方方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增军、于孟娟,被上诉人史通运,史铁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史家沟村村民委员会庭审前向法庭提交了书面意见,未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蔡启萍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3)老民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太山审判员 邢玉玲审判员 裴文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秋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