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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华法民初字第46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原告濮阳市容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徐继全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市容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徐继全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法民初字第4622号原告濮阳市容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谷献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清林,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徐继全,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市容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徐继全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濮阳市容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濮阳市容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濮阳市容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濮阳市容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颖 来源: